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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试点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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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深化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的指导意见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问题的决定》、《中共北京市委关于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全面深化改革的决定》对健全司法权力运行机制作出重要部署,最高人民法院对深化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提出明确要求,为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市委和最高人民法院相关部署精神,进一步健全审判权运行机制,根据北京法院工作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深化审判权运行机制的总体目标

深化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的总体目标是:遵循司法规律,着力解决审判分离、权责不明等问题,落实审判责任制,理顺审判权、审判管理权与审判监督权的关系,实现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健全完善权责统

一、权责明晰、管理有序、监督留痕的审判权运行机制

二、深化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的主要内容

(一)落实合议庭和独任法官办案责任制

以落实审判责任制为核心,规范合议制、独任制的审判权运行方式,确保审判权依法依规律运行,提高审判质效。

1.明确法官的审判主体地位。结合司法人员分类管理改革,将法院工作人员分为法官、审判辅助人员和司法行政人员。明确法官职责是行使审判权,对案件审理过程和裁判结果承担责任;审判辅助人员职责是协助法官从事审判辅助性工作;司法行政人员职责是为审判工作提供必要的政务性和事务性保障工作。

2.以相对固定合议庭为原则。根据人案相对均衡原则,确定审判庭应设置的合议庭数量。合议庭成员以3名为基数,一定时期内相对固定。根据工作需要,可定期调整或轮换。审判委员会委员和院、庭长可以编入合议庭作为审判长办理案件或者组成人数较多的大合议庭办理重大案件。

3.完善审判组织运行模式。各法院要根据工作实际,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审判组织运行模式。对于高中级法院,要健全以审判长为主导的合议庭整体负责制,配备与合议庭工作量相适应的审判辅助人员。明确审判长在主持庭审、主持合议、审核签发裁判文书、确定合议庭内部任务分工、业务指导监督等方面的职责和权力;合议庭成员对于合议庭审理的案件与审判长平等发表意见,平等行使表决权,并根据审判长确定的工作分工,负责具体案件的庭前准备、确定案件开庭排期、指导法官助理工作、庭审调查、制作审理报告、撰写裁判文书等工作。对于基层法院,以独任制为主、合议制为辅,组建审判团队。独任制以法官为中心,配备适量法官助理、聘任制书记员等辅助人员,裁判文书由独任法官签发;合议制由审判长与其他法官或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裁判文书由审判长签发。基层法院也可以探索实行以审判长为主导的审判团队办案模式,所有案件分配到审判长名下,由审判长视团队内部人员情况,将案件指定给具体承办法官办理;审判长负责审判团队裁判文书的签发。

4.明确审判辅助人员工作职责。明确法官助理主要是作为法官后备人选进行培养,工作主要内容是协助法官处理法律性事务,整理双方争议焦点,办理委托评估、鉴定等相关手续,在法官指导下传唤当事人,进行外调取证,对当事人进行权利、义务告知,开展法律研究并出具初步法律意见等。法官助理基于履职需要,可以在审判过程中行使一定的调解权、释明权,并可以辅助法官起草裁判文书。聘用制书记员负责庭审记录、案件归档等事务性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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