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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村官在村民自治过程中的法律责任

[摘要]当前农村基层法制建设,尤其是《村民组织法》在农村基层的实施还存在不少问题,特别是村官在村民自治过程中,大量存在职务犯罪等违法行为,本文试图通过阐述瑞安市农村基层村两委主要人员的责任入手,深入探讨村官职务责任、法律责任等,分析基层组织法制建设,解决当前农村基层组织主要责任人员法制观念淡薄问题的办法,以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村官责任,促进基层社会稳定和民主进步。

[关键字]基层法制建设村民组织法村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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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言

近年来,瑞安市出现了3个村罢免村官的村民司法行为,体现了当前我市农民法律观念不断提高。2000年,全国首例罢免村官案件在瑞安市潘岱街道白莲村发生,但是较长时间来村委会、村主任、村代表无法换届,基层组织一直瘫痪,村貌建设、公益建设、经济建设几乎止步不前。出现罢免村官现象的原因,主要是当前农村基层组织建设过程中,村干部法律意识淡薄,村干部犯罪现象频繁。据统计,瑞安市近年来村干部犯罪案件数量呈上升趋势,2007年该市检察机关共受理各类村干部犯罪案件13件25人,2008年受理案件32件52人,2009受理案件52件94人。对此,笔者对村级组织法制建设进行深入的调查研究,现就如何加强村干部法律意识,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提出一些不成熟的看法。

二、当前农村基层自治存在的主要问题

自一九八八年《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颁布至今,我国村民自治走过了十多年的历程,各地就如何实践村民委员会的自我教育、自我管理和自我服务进行了有益的探索,特别是九八年组织法“转正”后,从立法上进一步明确了村民大会、村民代表大会、村民委员会的权力、义务和地位,自治的程序化规定更加明确,民主自治逐渐走上了规范化、法制化的道路。村民自治的实践,激发了村民当家作主的热情,广大村民的权力意识、主体意识、民主意识有了长足的进步和发展。然而,勿庸讳言,随着实践的不断深入,自治中深层次的问题不断涌现,特别是村委会成员的非民主行为毋须承担责任,造成较严重的后果,使“四大民主”建设面临严峻的考验,农村的民主法治建设出现了阶段性的危机。

一是民主选举逐渐变味。民主选举是“四大民主”的基础,是村民自治的基石,更是村民自治的源头。但四轮的村民直选,一方面,使选民懂得村官权力的来源和学会如何行使自己的权力。另一方面,全国各地一部分经济发达的村,在村民委员会主任的选举过程中却普遍逐渐出现威胁、利诱、挨家逐户送礼,宴请选民、买票卖票等现象,个别地方甚至还出现暴力参选的情况。据温州某县的调查表明,在该县经济比较发达和一些面临土地开发的村,百分之八十以上出现了上述情况,且参选人化费的金额少者万元,多者几十万。据了解,该县×村在选举过程中公然出现一张选票买一百元,而另一个村的候选人之间由于竞争激烈,担心费用过大,则通过中间人出面调解,由一方候选人出面付给另一方二万元,而接受的一方,则以在选举中保持沉默的方式,放弃竞争。凡此种种,举不胜举。尽管现行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这种选举一经查实,就宣布为无效,但由于此类案件面广事杂难查处,这种情况已象瘟疫一样流行,查不胜查,况且,现实中受查处者又寥寥无几,此风难以得到有效遏制。

二是民主管理和民主决策形同虚设。就村民自治而言,“四大民主”的核心是民主决策和民主管理,民主选举的目的最后还是落实到民主决策和民主管理上。民主选举的到位意味着民主的开端。民主的精神能否真正得到培养,则主要依赖于群众是否真正参与管理和决策。实践的情况表明,尽管《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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