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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村官在村民自治过程中的法律责任

作者:李荡江苏扬州大学援权论文网在线发表

村民自治是国家集中统一管理与群众自我管理的一种有效形式,其主体是村民,其核心是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其根本目的是实现村民的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和自我教育。因此,充分体现了人民当家作主的原则。作为国家制度排下的民主实践活动,经过十几年的发展已经在全国初步深入,为我国农村社区治理探索了一条有效的出路,是今后我国农村基层组织发展的必然趋势。

今年暑假,我们“求真务实促发展”实践小分队深入基层,针对村民自治的发展现状进行了调查,目睹了自治过程中的不合理现象。从调查结果反映来看,尽管在一些地方村民自治成效显著,但整体呈现地区发展不平衡的特征,广大经济欠发达地区村民自治基本处于停滞状态,其状况令人担忧。见下表:

现象调查

占调查数目的情况反映

村民自治现状是否满意

不满意:70%

村务政务财务公开状况

从不或很少公开:67%

现行村委会的组织制度及工作满意状况

不满意:60%

选举过程是否能民主规范、畅通渠道、发动群众

能一直这样:15%

村委会对集体经济、基础设施及治安卫生执行状况

不满意:80%

上级政策的落实及任务的完成情况

比较顺利:52%

因此,就现阶段村民自治发展状况,我们认为主要体现以下三大现象:

一、“梗阻”现象即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难以得到有效贯彻,政策严重脱节,调查中群众普遍反映,存在“好经被念歪”的政策落实问题。村民对于村委会的无能表示强烈不满。

二、“空壳”现象即村集体经济发展缓慢,或集体经济被挖空,造成村内公共事务和公共事业无人管。正如上表反映,在关系农村发展的农田水网改造、教育卫生及环保治安等方面,不能充分发挥作用,因而村民自治缺乏经济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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