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所公益性岗位责任制度
一、司法所公益性岗位责任制度
1、对县司法局和镇司法所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负责。所内实行岗位分工明确,责任落实到人。
2、所长负责本所全面工作,依据法律和上级业务部门的规定,组织工作人员正确行使司法所的工作职责。抓好思想政治和业务学习;部署和下达工作任务;组织对疑难案件的讨论;决定本所重大事项;协调内外关系;代表本所向当地党委、政府、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建议反映重大业务问题;抓好基础设施标准化、工作制度化、业务规范化、管理科学化、决策民主化建设。
3、司法所公益性岗位与工作人员要团结友善,互相关心;互相协作,实施各项工作计划,积极主动承办各类案件;要努力学习政治理论和业务知识,不断提高政治和业务素质胜任本职工作;严格依法办理各类案件;服从领导、团结同志、遵纪守法,自觉执行各项工作制度;坚守工作岗位,积极完成份内工作和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4、公益性岗位人员在所长的领导下开展工作,负责本所的材料;收集积累本所工作情况,汇集各种资料,当好所长的参谋;做好登记、统计和请示、报告,按规定时间上报;做好宣传报道和信息工作;热情接待来信来访;做好学习、会议、研讨记录。
二、司法所公益性岗位学习例会制度
1、每年按局机关及镇司法所制定的政治理论学习安排学习政治理论知识。
2、每月参加司法所组织的业务知识学习,并保证全体同志参加考试。
3、关心出台的新的法律法规、政策,并由所负责人组织全体同志进行重点学习和讨论。
4、参加党委、政府组织的政治学习会议和工作会议,按要求撰写学习心得体会。
5、因公外出或请假未能参加学习的,回来后要及时进行补课。
6、结合学习,联系个人工作和思想实际,认真做好学习笔记。
7、做好学习、会议登记、记录工作。
三、司法所公益性岗位请示汇报总结制度
1、司法所公益性岗位同志都要自觉遵守司法所制订的各项请示汇报总结制度。
2、要坚持逐级请示的原则。在日常工作、学习和生活中,遇到难题,首先向所领导请示,如所领导不能决定,上报上级机关向局领导请示,涉及业务工作问题,应请示分管工作人员。
3、凡发现有在思想品质、组织纪律、工作作风等方面有违法乱纪行为的,每人均有权向所负责人或局领导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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