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等问题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广东省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等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关于印发《广东省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等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颁布单位】
广东省人事厅.财政厅
【文号】
粤人发〔2007〕57号
【颁布日期】
2007.01.23
【实施日期】
各市、县(区)人事局、财政局,省直各单位: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将《广东省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等问题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区、各部门要严格按照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等问题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60号)、《关于印发<关于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中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88号)以及我省的实施意见执行,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广东省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等问题的实施意见
根据《国务院关于改革公务员工资制度的通知》(国发[2006]22号)和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56号)、《关于印发〈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等问题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60号)、《关于印发<关于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和事业单
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中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88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离退休费计发办法
2006年7月1日后离退休的人员,在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前,暂按下列办法计发离退休费:
(一)离休人员。
离休费按本人离休前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之和或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全额计发。
(二)退休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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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