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等问题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人事厅
四川省财政厅
关于印发《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等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川人发〔2006〕48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级各部门:
经国家人事部和省政府批准,现将《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等问题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此次增加离退休费,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对广大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的关怀。各地、各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按照部署认真做好贯彻实施工作,切实把好事办好。为维护政策的统一性和严肃性,各地、各部门要严格按政策规定执行,不准新开口子。在实施工作中要注意做好政策解释和思想政治工作,切实维护社会稳定大局。
二00六年十二月八日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等问题的实施意见
根据国家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等问题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60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离退休(职)费计发办法
2006年7月1日及以后离退休的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在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前,暂按下列办法计发离退休费:
(一)离休人员
离休费按本人离休前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之和或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全额计发。
(二)退休人员
1.公务员退休后的退休费按本人退休前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之和的一定比例计发。其中,工作年限满35年的,按90%计发;工作年限满30年不满35年的,按85%计发;工作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8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70%计发;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按50%计发。
2.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后的退休费按本人退休前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的一定比例计发。其中,工作年限满35年的,按90%计发;工作年限满30年不满35年的,按85%计发;工作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8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70%
计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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