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等问题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
离退休费等问题的实施意见
根据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等问题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
[2006]60号)和《关于印发〈关于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中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88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离退休费计发办法
2006年7月l日后离退休(含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退职,下同)的人员,在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前,暂按下列办法计发离退休费:
(一)离休人员。
机关离休人员的离休费按本人离休前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之和全额计发;事业单位离休人员的离休费按本人离休前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全额计发。
(二)退休人员。
1.公务员退休后的退休费按本人退休前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之和的一定比例计发。其中,工作年限满35年的,按90%计发;工作年限满30年不满35年的,按85%计发;工作年
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8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
20年的,按70%计发;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按50%计发。
2.机关技术工人退休后的退休费按本人退休前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工资之和的一定比例计发,机关普通工人退休后的退休费按本人退休前岗位工资的一定比例计发。其中,工作年限满35年的,按90%计发;工作年限满30年不满35年的,按85%计发;工作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8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70%计发。
3.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后的退休费按本人退休前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的一定比例计发。其中,工作年限满35年的,按90%计发;工作年限满30年不满35年的,按85%计发;工作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8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70%计发。
(三)退职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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