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安徽省建设工程专业技术资格标准条件(试行)》的通知[小编推荐]
关于印发《安徽省建设工程专业技术资格标准条件(试行)》的通知
建人„2006‟229号
各市建委、人事局,省直有关单位,中直驻皖有关单位:
根据《安徽省工程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条件(试行)》和省人事厅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建设行业的工作实际,制定《安徽省建设工程专业技术资格标准条件(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安徽省建设厅安徽省人事厅
二〇〇六年六月二十三日
安徽省建设工程专业技术资格
评审标准条件(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我省建设工程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和水平,推进我省建设工程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培养造就一支高素质专业技术人才队伍,进一步调动广大建设工程专业技术人员的工作积极性,营造人才辈
出、人尽其才、多出成果的社会环境,根据国家和我省职称制度改革的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建设工作的实际和岗位要求,制定本标准条件。
第二条建设工程专业技术资格名称为正高级工程师、高级工程师、工程师、助理工程师、技术员。
第三条符合本规定申报条件的人员,通过评审或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评价,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资格,表明其具备承担相应岗位工作的理论水平和业务能力。
第四条对在建设工程专业技术岗位上做出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不受学历、资历、职称、身份等条件限制,破格申报评审相应专业技术资格。
第二章适用范围
第五条本规定适用于全省各类企事业单位从事建筑学、结构工程、建筑装饰、建筑机械、给水排水工程(含水质检验等)、供热通风与空调工程、建筑电气、城镇规划、风景园林、勘察、测绘、岩土工程、城市道路与交通工程、城市燃气工程、工程造价、白蚁虫防治等建设工程专业及相关专业科研、设计、施工(含建筑安装等)、质量监督、工程监理、技术咨询、技术管理等方面专业技术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以及与用人单位签订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的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和在皖工作1年以上的省外建设工程专业技术人员。
第六条已取得非建设工程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符合本标准条件的,可根据工作需要,申报评审建设工程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
第三章基本条件
第七条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团结协作,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
第八条爱岗敬业,勇于开拓,努力进取,有钻研精神,积极承担建设工程的设计、施工、科研等工作任务,在技术改造、引进、消化和创新中做出一定的成绩;任期内年度考核或任期考核达到合格以上等次。
第四章学历资历等条件
第九条学历资历条件
(一)高级工程师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博士学位后,取得工程师资格或相应执业资格并再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年。
2、获得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后,取得工程师资格或相应执业资格并再从事本专业工作满5年。
3、获得大学专科学历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0年,取得工程师资格或相应执业资格并再从事本专业工作满5年。
4、获得中专学历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5年,现仍在野外艰苦岗位以及在县城以外(不含县城)基层单位工作,取得工程师资格或相应执业资格并再从事本专业工作满5年。
(二)工程师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研究生学历或第二学士学位后,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并再从事本专业工作满3年。
2、获得大学本科或专科学历后,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并再从事本专业工作满4年。
3、获得中专学历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5年,并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满5年。
(三)助理工程师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大学专科学历后,取得技术员资格并再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年。
2、获得中专学历后,取得技术员资格并再从事本专业工作满4年。
(未完,全文共5047字,当前显示1491字)
(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