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洗染业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2004年第3号
《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管理办法》已于2004年1月12日经商务部第1次部务会议和2004年7月15日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公布后30日起施行。
商
务
部部长
薄熙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长
王众孚
二○○四年七月二十六日
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对外劳务合作管理,规范对外劳务合作市场经营秩序,维护外派劳务人员合法权益,
提高对外劳务合作质量和管理水平,促进对外劳务合作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
法》和相关法规,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国境内注册的企业从事对外劳务(含研修生)合作的经营资格管理。
第三条对外劳务合作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境内企业法人与国(境)外允许招收或雇佣外籍劳务人
员的公司、中介机构或私人雇主签订合同,并按合同约定的条件有组织地招聘、选拔、派遣我国公
民到国(境)外为外方雇主提供劳务服务并进行管理的经济活动。
第四条从事对外劳务合作的企业须经商务部许可,依据本办法取得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并在领
取《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后,方可开展对外劳务合作经营活动。
1境外企业、自然人及外国驻华机构不得直接在中国境内招收劳务人员。第五条申请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注册3年以上,注册资本金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中西部地区企业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
(二)具有相当经营能力,资产负债率不超过50%,无不良行为记录。
(三)拥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办公面积不低于300平方米。
(四)具备健全的管理制度,通过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五)具有足额交纳对外劳务合作备用金的能力。
(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的对外劳务合作专业人员不少于5人,专职培训管理人员和
(未完,全文共2452字,当前显示812字)
(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