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岗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危险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1.目的和范围
1.1为规范公司危险作业安全管理,防止发生各类事故,保障作业人员生命安全。根据国家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结合公司生产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1.2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危险作业以及承包方进行本公司的危险作业管理。
2.定义
2.1危险作业。在设备检修过程中可能涉及的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盲板抽堵、高处作业、吊装、临时用电、动土、断路等,对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围建(构)筑物、设备、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危害的作业。
2.2设备检修作业:
为了保持和恢复设备、设施规定的性能而采取的技术措施,包括检测和修理。
2.3动火作业。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工艺装置以外的禁火区内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炽热表面的非常规作业,如使用电焊、气焊(割)、喷灯、电钻、砂轮等作业。
2.4受限空间。进出口受限,通风不良,可能存在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或缺氧,对进入人员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构成威胁的封闭、半封闭设施及场所,如反应器、塔、釜、槽、罐、炉膛、锅筒、管道、容器以及地下室、窨井、坑(池)、下水道或其它封闭、半封闭场所。
2.5受限空间作业。在受限空间的作业。
2.6高处作业。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以上(含2米)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作业。
2.7吊装作业。利用各种吊装机具将设备、工件、器具、材料等吊起,使其发生位置变化的作业过程。
2.8动土作业。挖土、打桩、钻探、坑探、地锚入土深度在0.5m以上;使用推土机、压路机等施工机械进行填土或平整场地等可能对地下隐蔽设施产生影响的作业。
2.9断路作业。在厂区内交通主、支路与车间引道上进行工程施工、吊装、吊运等各种影响正常交通的作业。
2.10盲板抽堵作业。在设备、管道上安装和拆卸盲板的作业。
2.11临时用电。正式运行的电源上所接的非永久性用电。3职责
3.1作业申请单位。(1)向作业单位进行安全交底,明确施工现场的危险状况,组织作业单位共同开展风险识别,制定、落实风险削减措施,并提供现场作业安全条件。(2)审查作业单位安全工作方案,监督现场,发现违章有权停止作业。
3.2作业单位。(1)负责开展作业过程风险识别,制定、落实施工风险削减措施,对作业过程安全负责。(2)负责作业人员安全培训,安排具有相应资质的特种作业人员从事作业。(3)负责编制作业安全工作方案,严格按照作业许可证和作业安全工作方案作业,随时检查作业现场安全状况,发现违章或不具备安全作业条件时,应立即终止作业。
3.3作业申请人(作业现场负责人)。(1)负责提出作业申请,办理相关作业许可证;(2)负责对作业人员进行作业前安全交底;(3)落实作业风险削减措施,组织实施作业,并对作业风险削减措施的有效性和可靠性负责;(4)及时纠正违章作业行为。
13.4作业批准人。(1)负责组织向作业单位、申请单位和涉及的相关单位人员进行安全交底,检查风险削减措施落实情况;(2)负责审批作业许可证;(3)负责组织异常情况下的应急处置;(4)对作业全过程的安全负责。
3.5监护人。(1)确认作业相关许可手续齐全;(2)确认作业现场风险削减措施全部落实;(3)核实特种作业人员资格;(4)纠正和制止作业过程中的违章行为;(5)当现场出现异常情况立即终止作业;(6)监护人应佩戴“监护人”袖章,作业期间不得擅离现场,不得从事与监护无关的事。特殊情况需要离开时,应要求作业人员停止作业,同时收回作业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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