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我市补充耕地质量建设的通知0822
国土资源部农业部
关于加强占补平衡补充耕地质量建设与管理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9〕16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农业(农牧)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农业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土地管理法》确定的占用耕地补偿制度,补充与被占用耕地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坚守18亿亩耕地红线,确保国家粮食安全,针对一些地方对补充耕地质量缺乏有效管理,以及普遍存在的对耕地重用轻养、补充耕地过程中重工程建设轻地力培肥等问题,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决定进一步强化措施,加大占补平衡补充耕地质量建设和管理力度。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切实提高认识,高度重视补充耕地质量建设与管理
耕地质量建设与管理关系到国家粮食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以及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各地要高度重视补充耕地质量建设与管理,采取有力措施,从根本上改变对补充耕地质量建设不重视、质量管理不到位的状况。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和农业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的规定,履行好职责,密切配合,通力合作,切实加强补充耕地质量建设,认真做好补充耕地数量和质量管理工作,为全面提高农产品特别是粮食综合生产能力打好基础。
二、采取有效措施,组织实施好补充耕地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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