团委会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组织领导机构及其职责
(一)根据《全国农业普查条例》有关条款的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二)全国农业普查工作在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进行。
国务院、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市、州、盟)、县(市、区、旗)设立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和办公室。乡镇、列入农业普查范围的街道和具有乡镇政府职能的农(林、牧、渔)场设立乡镇农业普查办公室。行政村、列入农村范围的居委会和具有村级行政管理职能的农(林、牧、渔)场设立农业普查小组。城镇地域是否设立农业普查小组由当地农业普查办公室根据实际情况决定。乡、镇农业普查办公室的工作人员不得少于7人,街道和具有乡镇政府职能的农(林、牧、渔)场的农业普查办公室配备适量人员。农业普查小组不得少于3人。
(三)省、地、县级农业普查领导机构的主要任务
1.综合指导。根据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方案的要求,制定本地区农业普查工作计划和具体实施方案,并负责组织实施。
2.协调安排。根据普查工作需要,协调各有关业务部门间的工作,统筹安排,相互配合,共同完成农业普查任务。
(四)省、地、县级农业普查办公室是农业普查领导机构的办事机构。主要任务
1.督促指导下级建立农业普查组织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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