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法[最终版]
政府采购法》是指导政府采购行为专门法、特别法,对法律的诠释应该是最高院或最高检,而不是一些行政机构的说三道四,弄得一部好端端的法律被肢离破碎得面目全非,因为行政部门乃一方“诸侯”,或多或少带有本部门自身的看得见或看不见的利益,洗脱不掉站在本位利益上去刻意扭曲法律的用意,又如社会中介机构并非政府采购的主体力量,在法律条文中根本就没有过多地阐述到,或许这一点正好让某些部门感到不舒服,便要想方设法作些弥补,使社会中介机构凸出水面,进而发展到与集中采购机构平起平坐,不仅在数量上侵灭着集中采购机构,在政府采购规模上蚕食或鲸吞集中采购机构的份额,而一些行政机构则以集中采购机构做不赢为幌子,巧妙地遮掩了集中采购机构被边沿化的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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