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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环境执法程序和法律文书的规定[5篇材料]

关于规范环境执法程序和法律文书的规定

为了进一步规范环境行政执法行为,加强和改善行政执法监督,杜绝执法程序违法、执法实体违法、执法文书不当等现象,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提高监管服务水平,现就有关事项规定如下:

一、严格执行行政许可法及相关规定

1、各部门必须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按已清理并经政府法制部门审定的行政许可事项,结合环境保护行政管理工作实际、制定贯彻执行行政许可法的配套制度和规则,建立和完善相应的工作制度与工作程序,经局批准后实施,保证《行政许可法》的全面、准确贯彻实施

2、环保行政许可必须依照法律、法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国务院部门规章、省政府规章)的规定依法实施。力戒行政不作为或超越权限的违法行为,杜绝行政违法和行政不当行为的发生。

3、根据《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六条和《环境保护行政许可听证暂行办法》(国家环保总局令第22号)的规定,凡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和本局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都应按法定程序组织听证;防止该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违法行为

4、各部门必须及时将受理情况和行政许可决定(2日内)、实施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决定后5日内)报局进行信息公布和备案;

5、各部门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的一切行政许可事项,都应当注重保障公众的环境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要依法按规定增加透明度和采取多种形式推进政务公开

6、根据《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局应当建立和完善行政执法

责任制,把执法任务、执法权限和范围、执法依据、执法程序、执法的法律责任分解到具体工作部门及人员,明确规定行政执法责任、执法违法和错案追究、依法赔偿损失、考核评议等项制度。

7、各部门代局制定规范性文件(指行政机关为履行职能,管理社会公共事务,针对不特定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制定的,涉及其权力、义务,能反复适用并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定。通常以“规定”、“办法”、“细则”、“公告”、“规程”、“决定”、“命令”等为名称。)时,必须按法制工作要求的报送局审查确定。

二、严格遵守环境保护执法工作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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