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环境执法程序和法律文书的规定[5篇材料]
案件查处程序和法律文书
一、系统的组成:
五个子系统:案件查处案件督办案件统计卫片汇总机构信息
二、系统作用:
它是实现执法监察工作管理方式转变的重要途径;落实执法监察各项工作制度的重要保障;促进规范执法、公正执法的重要平台;提高执法效率的重要手段;有助于落实执法监察各项工作制度;有助于规范执法行为,促进公正执法;有助于提高工作效率;有助于收集、统计、分析执法监察基础数据,为国土资源管理工作服务。
三、总体目标:
让每个执法监察机构和队伍安装这个系统,让每个执法监察人员应用这个系统,让每个执法监察工作进入这个系统,逐步推进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信息化,最终建立全国执法监察管理信息网络,实现全程数字执法。使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争取尽早开通网络。在开通网络之前,也要应用“系统”开展案件查处等执法监察工作。
四、案件查处程序:
一、基本程序。发现—制止-立案-调查取证-决定处理意见-告知-听证-下达行政处罚决定-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结案。
二、关键环节。责令-决定处理意见-告知-申辩/听证-移送。
责令: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责令履行法定义务责令作出行政处罚。
(一)责令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责令非法占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反土地管理法法律、法规的行为”。《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国土资源部门履行检查职责时,有权“责令当事人停止正在进行的土地违法行为”。
《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对于未经批准擅自开采矿产资源的无证开采行为,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停止开采。适用情形:
正在进行的土地、矿产违法行为。可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直接下达《责令停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当事人停止正在进行的违法行为,听候处理。当事人拒不停止的,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1、责令限期改正(土地7种,矿产9种);
2、责令退还土地(5种);3、责令限期拆除(4种)。
责令限期改正。(土地7种)根据《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以下7种情形,应当由县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2.1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
2.2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
2.3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
2.4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
2.5不按规定办理土地变更登记的;
2.6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区内进行开垦的;
2.7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占用耕地的,土地使用者应当自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一年内恢复种植条件,逾期不恢复种植条件的。
责令限期改正:(矿产9种)
根据《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勘查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的规定,以下9种情形,应当由县级以上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2.1不按照勘查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备案、报告有关情况、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
2.2未完成最低勘查投入的;
2.3已经领取勘查许可证的勘查项目,满6个月未开始施工,或者施工后无故停止勘查工作满6个月的;
2.4不办理勘查许可证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手续的;
2.5不按期缴纳规定应当缴纳的费用的;
2.6破坏或者擅自移动矿区范围界桩或者地面标志的;
2.7不办理采矿许可证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手续的;
2.8未经审批管理机关批准,擅自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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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