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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特种设备安全法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答复意见法工委发〖2015〗20号

股东表决权纠纷法律适用问题研究

摘要。股东表决权纠纷是因剥夺或限制股东表决权,或对其它股东表决权行使效力发生争议而产生的纠纷,具体分为侵害股东表决权引起的纠纷和因表决权效力发生争议引起的纠纷两种类型。不同类型纠纷的当事人有所不同。但股东始终是股东表决权纠纷诉讼最重要的原告当事人,被告则均为公司本身。在救济途径上,股东可根据具体情形诉请撤销股东会决议或确认股东会决议无效。

关键词:公司法;股东表决权;表决权纠纷

表决权作为股东最为重要的权利之一,是股东干预公司经营决策最为积极有效的手段。股东表决权争夺与行使的结果,直接关系到公司内部各方利益的分配,从而成为平衡公司利益、促进公司治理的有力工具。2006年1月1日实施的新《公司法》以加强股东表决权司法保护为目的,在股东表决权的行使机制及救济途径等方面均有较太突破。但从诉讼的角度来看,这些规定仍略显粗疏,在具体案件处理中可操作性不强。本文在理论背景分析的基础上,就实践中亟待解决的当事人确定及救济途径等有关法律适用问题进行分析,以期对立法和司法实践有所裨益。

一、背景分析

1股东表决权的内涵。股东表决权又称股东决议权、投票权,是股东基于其股东地位所享有的,就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事项作出一定意思表示的权利。就其内涵而言:首先,在性质上,股东表决权属股东共益权。股东权分为自益权和共益权。自益权是股东以自己从公司获得经济利益为目的而行使的权利,包括营利分配请求权、新股认购优先权和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共益权则是股东为公司的利益也为自己的利益参与公司经营监督的权利,包括会议召集权、表决权、知情权、查阅权等。股东表决权作为共益权,其行使固然要体现各股东自己的利益和要求,但由于公司的意思表示是由各股东表决权的行使汇集而成,其行使也必然地介入和体现了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其次,在行使方式上,股东表决权实行会议表决和集体表决的原则。即股东表决权的行使一般应在公司所召开的股东会上进行,而且根据表决权集体行使的结果确定决议的内容;在股东会之外不得行使表决权,也不能决定公司的日常经营。再次,从股东表决权的适用范围上,凡法律或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均属于股东表决权的适用范围。主要体现在我国新《公司法》第38条和第100条。但这些事项中,最为各股东关注的事项即选任和解任董事。因为在选任或解任董事事项上,表决权的行使直接体现了股东对公司管理人员的控制,是股东干预公司事务最为积极有效的手段,同时也反映了股东在公司的地位及对公司的控制能力。最后,股东表决权实行一股一表决权原则。即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该原则是股东平等原则,特别是股份平等原则在表决权领域的必然体现。根据一股一表决权原则,股东具有的表决权力大小与其持有的股份成正比,股东持股越多,表决权力就越大,其意思在法律上拟制为公司意思的可能性就越大。所以,一股一表决权原则与资本多数决原则在实质上是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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