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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省直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08-4-39:4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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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第一期——新法新规

皖管[2007]100号

第一章总则

1.为规范省直机关公务用车管理,保障机关工作需要,降低行政运行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央有关文件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和改进省直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工作的通知》(厅〔2007〕14号)精神,制定本细则。

2.本细则中的省直机关是指省委各部门,省人大机关,省政府各部门,省政协机关,省法院,省检察院,省级各民主党派机关,省工商联机关,省级各人民团体机关以及省委、省政府直属财政全额供给事业单位。

3.本规定中的公务用车,是指省直机关所使用的省财政拨款购置、上级单位调拨、单位自筹资金购置和接受国际与社会有关组织赠予的各种型号的轿车、吉普车、越野车、旅行车和20座以下客车等非经营性用车。

第二章配备标准

4.正省级干部的专车,配备排气量3.0升以下、价格45万元以内的轿车;副省级干部的相对固定用车,配备排气量3.0升以下、价格35万元以内的轿车。

5.省直机关其他公务用轿车配备标准为。排气量2.0升以下,价格25万元以内。

第三章编制核定

6.省直机关公务用车编制数根据各单位的主要职责、内设机构、领导职数、人员编制和实际工作需要加以核定。省直机关公务用车编制核定标准为:

(1)省级干部的专车或相对固定用车,按每人1辆定编。离退休省级干部(含享受副省级乘车待遇)自愿选择车公里包干用车办法的,按皖行综字〔1998〕47号文件规定执行。

(2)在职厅局级干部的公务用车,按单位领导职数(含巡视员、副巡视员)1—2人1辆,3人2辆,4人3辆,5人4辆,5人以上每增加2人增配1辆定编。因工作需要超职数配备厅局级干部的,视具体情况另行核定。调任省人大、省政协、省委督查组、省政府咨询委、省委巡视组等机关工作的厅局级干部,纳入其本人工资关系所在部门核定公务用车编制。

(3)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协和省纪委机关的公务用车,按“三定”方案人员编制,每15人定编1辆;其他单位的公务用车按“三定”方案人员编制,每20人定编1辆。

(4)省直机关离退休干部服务保障工作用车,按单位离退休干部实有数,50人以下原则上配备1辆面包车(其中厅级离退休干部超过10人的,可增配l辆小汽车);50人以上的可配备1辆小汽车1辆面包车(其中厅级离退休干部超过20人的,可再增配1辆面包车);超过100人的,视具体情况另行核定。

(5)警务、机要、消防、救护、抢险、工程、行政执法等部门的特殊业务用车编制,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核定。

7.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二级预算事业单位,按人员编制数,25人以下原则上定编l辆公务用车;超过25人,每增加25人,增加编制1辆。部门管理副厅级行政事业单位车辆编制按厅级领导职数、职工编制数加以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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