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的管理制度
安全警示标志管理制度
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特制定本规定。
1、规定
(1)车间作业现场各种安全警示标志,未经车间作业现场管理人员同意,任何人不得移动和拆除。
(2)各班组安全员认真识别作业区域内危险因素,在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各班组负责对设置的安全警示标志维护。
2、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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