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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政府购买服务政策你问我答

1.燃气管道施工采用地下定向钻方式,对地表物体没有发生影响,是否需要给予赔偿

答。首先,要说明的是进行燃气管道定向钻施工已是行业内使用频繁,技术成熟的工艺,其次,采用此项工艺方案,一定要弄清该段地上、地下物体和设施的情况和地质、地貌状况,不能盲目动工。第三,不能在施工段上和施工过程中,有违反国家设计规范要求和影响施工质量的条件存在。第四。严格按照定向钻施工操作规程工艺参数的规定作业。这样实施作业是不会有需要给于赔偿的情况发生的。

至于在定向钻的进、出口工作面,如果对于该工作面区域内的物体有影响,当然要按照国家的规定给予赔偿。还要强调的是,“对地表物体没有发生影响”的结论,不能由施工单位或建设单位自己认定。

2.我在某暂行条例上看到“完成环评后,方可初步设计”,是否可以认为,在地方政府立项核准前,可以进行初步设计

答:环评的实施由环保法和相关法规规定。环评的基础是在燃气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工作完成以后。按照国家对于政府投资建设的工程项目的管理规定,这个问题的答案是:不行。也不可能。

在市场经济环境下,特别是社会资金进入燃气市场,投资方在决策前(也就是地方政府立项核准前)所进行的项目研究报告,其深度达到初步设计的大有人在。这是一个投资决策的理念问题。而不是阶段所能限制的。

由于燃气工程项目(特别是管道供气项目)涉及到公共安全和城镇基础设施建设,因此要按照国家工程项目建设程序进行立项管理,要遵守有关专项(如环评、防震、消防、安全设施等)评估要求和程序的规定。

3.燃气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并非燃气经营者时,燃气经营者是否应当参加燃气工程项目的验收

答:燃气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不是燃气经营者的情况有以下几种:

(1)房屋住宅开发商作为建设业主统

一、配套建设房屋建筑的附属设施,包括庭院和户内燃气设施

(2)社会资金建设的燃气设施,投资方自己不经营而选择燃气经营者。(3)《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政府投资建设的设施。前两种情况,燃气经营者应当参加燃气工程项目的验收,作为有经验的燃气经营者应该熟知自己客户将要使用的设施和条件,是否能够满足“持续、稳定、安全供应合格燃气”的需要和符合燃气经营企业管理、维修、维护等系统工作的要求。特别是第(1)项所述情形,如果一个城市的某一房屋住宅开发商在自己的燃气工程项目中使用与其他开发商不同的管材、管件、安全设施、附件等,燃气经营企业后期就无法有效的管理和供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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