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教育机构人事管理制度
洪埠中心校教师队伍管理制度
随着教育人事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为进一步推进全乡中小学领导干部和教师队伍建设,构建科学规范的教育人事管理体系,加强校长及领导班子建设,促进师资均衡配置,形成领导能上能下,教师能进能出的用人机制,根据县教体局文件及县局有关精神指示,特制订我乡教师队伍管理制度。
一、中小学领导干部人事管理
第一条。严格规范中小学领导干部任职条件。领导班子必须具备小学以上教师资格,学历达专科或中级以上职称。
现任领导班子成员如未达到以上任职条件,允许两年的时间达标,两年后仍未达标者,免去其行政职务。新提拔的中小学领导干部必须符合以上任职条件。
第二条。校长任用年龄原则不超过男55周岁,女50周岁。
第三条。中小学领导干部应服从组织和领导,顾全大局,团结同志,作风正派,率先垂范,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如因工作失误或决策错误,违反政策及法律法规造成不良影响或结果者,除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外,同时给予停职、免职或撤职处理。
同一学校的领导干部如因工作上发生严重分歧或冲突,在学校乃至社会上造成极坏影响,遵照下级服从上级的原则免去相关人员的行政职务并予调离本单位。
第四条:中小学领导干部个人申请调换单位的,组织上在满足其申请时,一律不予职务考虑。第五条:中小学领导干部因健康原因请假一个学期以上仍不能正常工作,建议其辞去行政职务,并就近分配其工作单位。
第六条。学年结束后,中心学校将对绩效评估居倒三的学校领导干部进行暑期考察和民意测评。如有领导班子不团结,工作不力,相互推诿,严重失职等现象,中心学校将免去或报请县局免去校长或中层干部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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