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运用价格政策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意见的通知
【发布单位】
江苏省
【发布文号】
苏政办发[2003]6号【发布日期】
2003-01-03【生效日期】
2003-01-03【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地方法规【文件来源】
中国法院网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加快水价改革意见的通知
(苏政办发[2003]6号)
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加快水价改革意见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加快水价改革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各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三年一月三日
关于进一步加快水价改革的意见
(省物价局2002年12月)
水是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资源。目前,我省水资源相对短缺和水浪费、水污染现象并存,制约了我省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发展。水价对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利用起着重要的调节作用。发挥价格杠杆的调节作用,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水价形成机制和管理体制,对合理保护和开发利用水资源,提高全社会的节水意识,促进我省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就进一步加快我省水价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水价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我省商品性供水包括水利工程供水、城市供水和污水处理三部分,兼具垄断性、资源稀缺性和公益服务性,水价实行政府定价。按照《江苏省定价目录》规定,水利工程供水、污水处理费由省制定标准;城市供水价格由各市根据省定办法制定具体价格标准。目前,水价形成机制缺乏合理性、规范性和科学性。主要表现在:
(一)水价形成机制不合理,水价仍然偏低。我省水价虽经多次调整,但仍然不合理。目前,我省水利工程水价平均每立方米为0.0185元,远远低于供水成本。城市供水平均水价每吨为0.87元(含税,不含费),占平均生产成本的80%左右。城市平均到户销售水价每立方米1.80-1.90元(含税费)。从水价分类来看,民用水价低于工业水价,工业水价低于商业水价,商业水价低于特种行业水价。水价与成本倒挂,水利工程水费和水资源费明显偏低,导致水利工程设施老化,浪费水现象严重。自来水企业经营有困难,不利于水事业的发展。大部分地区污水处理费不到位和部分地区的污水处理费挪用,影响了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和运行。
(二)供水管理体制不合理,供水企业体制改革相对滞后。城市供水体制单一,缺乏必要的竞争,导致城市供水粗放经营,成本较高,经济效益低,自我积累能力差。农业供水管理层次和环节较多,水费收取有时不够规范。由于补偿机制不健全,供排水设施建设和管理落后,供排水管网年久失修,管网漏失率高等,制约了城市和农村的建设与发展。
(三)现行水价对水消费行为缺乏约束力,用水浪费严重。由于农业用水无计量设施,农业水费采用按田亩收费,水费多少与用水量关系不大,导致农民和水管单位缺乏节水积极性,也不利于体现水的商品性。我省苏北地区经济基础相对薄弱,农业灌溉水渠基本上是土渠,自然损耗率高,从蓄水工程到田间用水,水的平均利用系数约为40%左右。城市自来水抄表到户改造缓慢,仍采取平摊水费的计价办法,导致用户节水意识淡薄。
二、水价改革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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