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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史重要问题[小编整理]

1.中国古代中央与地方权力分配模式的分析

答。商周时期是分权基础上的集权。商代实行宗法分封制以及内外服制度,内服由商王直接控制,外服由各地诸侯控制。但诸侯国不处于商政权直接统治范围之内,地方对中央的威胁较大。西周实行宗法分封制及礼乐制度,天子拥有最高权力,下设卿世寮,。西周的诸侯国依然不属于周王国的地方政权。所以地方对中央的权力威胁还是比较大的。

秦朝实行集权基础上的集权。秦朝在地方实行郡县制,县以下设乡、里、什伍组织,地方直属中央管理。在中央秦始皇确立了皇权至尊和家天下,皇帝之下设三公九卿,设丞相、太尉、御史大夫辅佐皇帝。中央权力以及地方权力都高度集中于皇帝一身,却没有解决好相权对皇权的威胁问题。

汉代实行分权基础上的集权。汉初沿用了三公九卿的中央行政体制,皇帝之下设丞相、太尉、御史大夫三公。地方行政采取郡县与封国并存,但随着经济的发展,地方割据逐渐形成,又逐渐影响了封建中央集权的统治。

唐朝实行中央分权基础上的集权。唐沿用了隋朝的三省六部制,三省为中书省、尚书省、门下省,中书省负责决策,门下省封驳审议,尚书省负责执行,三省之间相互协作、相互牵制。尚书省下又设六部,分工明确,提高了行政效率。在地方上设州、县两级建制。唐朝皇权与相权的矛盾得到了一定的缓解,但后来中央出现了明党之争,地方出现了藩镇割据。

宋代中央与地方实行分权基础上的集权,用分权的形式来实现集权。宋朝设两府三司,管理行政与军事,三司管理国家财政。通过机构间的分权、牵制,进而强化皇帝对国家机构的操纵权和对国家事务的决定权。地方设路一级中央派出机构,设“四司”分管地方军事、财赋、民政、司法等。这一系列措施实现了分权,但造成了效率的低下,这也是宋代国势日渐衰微的一个重要原因。

元朝用地方集权来加强中央集权。元朝的中央实行一省制,最高行政管理机关是中书省,最高军事机关是枢密院。地方实行行省制。行中书省、行枢密院、行御史台代表中央分治地方行政、军事、监察。行省下设路、府、州、县四级,加强了中央政府对地方的控制。

明朝实行集权基础上的集权。中央废除宰相制度,建立内阁制。明朝实行一省六部制,只设中书省,统领六部。另设都督府管理军事,御史台执掌监察。在地方设三司分管民政财政和军政,省下分府、县两级。废除丞相制度,消除了相权与君权的矛盾,地方机构的改革,也达到了地方权力集权于中央的目标。

清朝仿明制设内阁,后设军机处,军机处有权修改内阁的票拟。军机处是皇权高度发展的产物。设六部进行行政管理。地方政权机关分为省、道、府、县四级。此外,还设立了专门管理民族事务的理藩院和管理皇族事务的宗人府。中国古代中央与地方权力的总体特征是集权在不断加强,但是方式也在不断变化。

2.中国古代封建法典体例的变化

答。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的成文法典是战国时期李悝支持制定的《法经》,《法经》共六篇,分别为《盗法》《贼法》《网法》《捕法》《杂法》《具法》。第一部分包括前四篇,主要是惩治盗贼犯罪的法律规定。第二部分是《杂法》,主要是惩治盗贼罪以外其他犯罪的法律规定。第三部分即第六篇《具法》,是关于定罪量刑原则的法律规定,相当于总则。《法经》改刑为法,是中国古代成文法典之源。

商鞅变法之时,改“法”为“律”,颁布了《秦律》,律更具有稳定性规范性和普遍适用性,但《秦律》过于杂乱,缺乏体系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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