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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史重要问题[小编整理]

中国法制史提纲

夏商

《禹刑》

1性质:

《禹刑》被认为是文献记载所见中国古代最早的军法,其具体内容已无法考证了2内容:

(1)昏:是指自己做了坏事却窃取别人的美名(见于《左传》:“己恶而掠美”);

(2)墨是指人贪得无厌,败坏官员纪律(“贪以败官”);

(3)贼是指肆无忌惮地杀人(“杀人不忌为贼”),和现在的含义有很大差别刑罚原则:

“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夏朝的刑罚原则。即与其错杀无辜或轻罪的人,宁可违反常规或不用常法,甘冒漏杀有罪者的失误。这一原则体现了慎罚思想,具有积极的意义。监狱的设置

圜土。监牢的形象名称。在地下挖圆形的土牢或在地上围起圆形土墙,以监禁罪犯,防止其逃跑。

《汤刑》是商朝法律制度的总称

根据典籍记载,商族创制的刑罚吸收了夏五刑。“夏后氏之王天下也,则五刑之属三千,殷周于夏,有所损益”。只不过汤五刑又发展为:墨、劓、刖、宫、大辟。这与禹刑相比,改“髌”、“剕”、为“刖”和改“辟”为“大辟”基本上与禹刑毫无二致,只是刑名上稍有不同。历代文献记载中的刑罚名称以及含义

1.炮格;

2.醢:意为捣成肉酱;

3.脯:意为晒成肉干;

4.断手;

5.罚丝;

6.劓殄:意为死刑+灭绝全家

甲骨文见到的商朝刑罚名称

7.死;

8.墨刑:刺字;

9.劓刑:割鼻;

10.刖刑:割脚;

11.宫刑:割生殖器商朝的司法制度

(一)司法机关与审判活动

司法机关。中央最高审判机构称“司寇”,“司寇”之下设“正”、“史”等审判官,地方与基层的审判官称“士”与“蒙士”。

审判活动:高峰时期的神权法制度引入了占卜作为司法审判实践的必经程序,一切司法活动成为了鬼神的意志。重案和疑案的审理:对重案和疑案的审理一般要经过三级,即正与史、大司寇和由三公参听的再审,最后报商王批准

(二)监狱圜土

西周

“亲亲”、“尊尊”。是西周时期礼治的基本原则。

亲亲是一条别尊卑,序长幼的宗法伦理原则,“亲亲父为首”,以“孝”为核心。尊尊是一条别贵贱、序尊卑的等级差别原则,“尊尊君为首”,以“忠”为核心。“六礼”

六礼”是西周礼制所规定的婚姻成立的六道程序。即。

纳采。指男方请媒人到女方提亲,准备彩礼求婚。

问名。指询问女方名字,生辰八字用于占卜吉凶。

纳吉。占卜后得到好消息后告之女方,决定结婚。

纳征。(纳币)指男方送聘礼到女家。

请期。选择喜庆日子结婚,商请女家同意。

亲迎。男方亲自到女家迎娶。

“七出”、“三不去”

“七出”和“三不去”是礼制的西周解除婚姻时需要遵守的制度规范。

“七出”

即丈夫可以凭借这七种理由中的任何一种或几种情况提出休妻。包括:无子、淫佚、不事姑舅、口舌、盗窃、妒忌、恶疾。

“三不去”

指丈夫以“七出”为由提出休妻,但妻子有下列三种情形之一的不得休妻。包括:有所娶无所归(即娘家无人尚存)、与更三年丧(曾经为公公婆婆守孝三年的)、前贫贱后富贵。“五听”审判方式

辞听、色听、气听、耳听、目听

“辞听即听当事人陈述、色听即观察表情、气听即听当事人陈述时的呼吸、耳听即审查当事人听觉反应、目听即考察当事人眼神”

春秋战国

儒家学派主要法律思想

1.维护“礼治”---“克己复礼”---建立大一统的法律秩序

“名不正则言不顺,言不顺则事不成,事不成则礼乐不兴,礼乐不兴则刑罚不中。”

2.提倡“德治”---先教后刑

“不教而杀谓之虐”

“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

3.重视人治

“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

“有乱君,无乱国;有治人,无治法。故法不能独立,类不能自行,得其人则存,失其人则亡〉”

法家学派主要法律思想

(一)“事断于法”,“刑无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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