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价格鉴证师再注册继续教育实施办法》
中国价格协会
中价协字[2008]23号
关于印发《价格鉴证师再注册继续教育实施办法》
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价格认证中心:
原人事部、原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和的通知》(人发[1999]66号)要求价格鉴证师进行再注册时需经过继续教育培训。近几年来,各地多次反映开展价格鉴证师继续教育缺乏明确要求,发展很不平衡。希望制定一个具体的实施办法,使价格鉴证师继续教育得以规范、有序地进行。为此,我们起草了《价格鉴证师再注册继续教育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并在征求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认证中心和各地价格认证机构意见的基础上,进行了反复修改。现印发给你们,请你们结合本地情况组织试行。请将试行中发现的问题及修改的建议及时反馈给我们,以便进一步修改、完善。
附:价格鉴证师再注册继续教育实施办法(试行)中国价格协会2008年6月12日
价格鉴证师再注册继续教育实施办法
第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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