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价格鉴证师再注册继续教育实施办法》
注册税务师继续教育管理办法
(2013年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注册税务师行业“十二五”时期发展指导意见》,大力推进行业人才队伍建设,更好地为行业健康持续发展提供人力资源和智力支撑,根据《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章程》和《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注册税务师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素质、执业技能和职业道德水平,参加继续教育是注册税务师的权利和义务,继续教育应当贯穿于注册税务师的整个执业生涯。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执业注册税务师,在税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工作的非执业注册税务师及其他从业人员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继续教育的组织
第四条建立健全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以下简称中税协)、地方税协和事务所三个层次的教育培训体系。坚持中税协和地方税协在行业继续教育中的主导地位,充分发挥事务所在继续教育中的基础作用。
第五条中税协负责组织注册税务师行业继续教育培训工作,制定行业继续教育培训制度、办法和中长期规划;编写行业教育培训大纲,编写或选定教材;负责对事务所所长和业务骨干的培训,以及对重点、难点涉税业务的专题培训;开展远程继续教育培训;总结推广地方税协教育培训工作经验,指导注税行业教育培训工作。
第六条地方税协负责本地区注册税务师继续教育培训工作,制定本地区继续教育培训办法和年度教育培训计划;组织所长及相关人员参加中税协举办的各类培训;开展事务所所长及部门经理以下执业人员的专业培训;总结推广本地区教育培训工作经验,检查、考核事务所的教育培训工作。
第七条事务所负责制定本所从业人员教育培训计划;组织从业人员参加中税协和地方税协举办的各类培训;建立健全日常学习制度,开展多种形式的内部培训,使事务所自身成为不断提高与创新的学习型组织。
第三章继续教育的内容、形式与学时要求
第八条继续教育的内容包括。注册税务师执业过程中所需要的相关专业知识与专业技能;职业道德和诚信教育。
第九条注册税务师继续教育方式分为脱产和非脱产两类。脱产继续教育方式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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