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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价格鉴证师再注册继续教育实施办法》

关于印发《二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的通知

2008-09-10

湘建建〔2007〕174号

各市州建设局(建委),衡阳市、邵阳市建工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我厅制定了《二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请与我厅建筑业管理处联系。

联系电话:0731-22122

54、4446302附件:

1、变更注册申请表

2、补办申请表

3、延续注册申请表

4、增项注册申请表

5、重新注册申请表

6、注册申请表

7、注销注册申请表

湖南省建设厅

二oo七年五月三十日

二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

一、注册管理体制

第一条为规范湖南省二级建造师注册管理工作,依据《行政许可法》、《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在湖南省境内二级建造师注册管理适用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湖南省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称建设厅)为湖南省二级建造师注册机关,负责二级建造师注册审批工作。市、州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州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二级建造师注册申请受理、初审工作。

省交通、水利部门负责全省公路、水利水电专业二级建造师注册审核工作。

二、注册申报程序

第四条申请人申请注册前,应当受聘于一个具有建设工程施工或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资质的企业,与聘用企业依法签订聘用劳动合同。申请人向聘用企业如实提供有关申请材料并对内容真实性负责,通过聘用企业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市、州建设主管部门提出注册申请,其中各专业厅局所属企业向其主管部门提出注册申请、国资委管理的企业及省属无主管企业直接向建设厅提出注册申请。

第五条注册申请实行网上和书面相结合的申报方式。申请人应当在湖南建筑信息网(网址:www.xiexiebang.com)上进行填报,网上申报成功后自动生成打印所需申请表。

第六条注册申请包括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变更注册、增项注册、注销注册和重新注册。二级注册建造师因遗失或污损注册证书、执业印章的,可申请补办或更换。

第七条初始注册

申请人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3年内可申请初始注册。逾期未申请者应当提供相应专业继续教育证明,其学习内容应当符合建设厅关于二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的规定。

申请初始注册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二级建造师初始注册申请表》(附表1-1);

(二)资格证书、学历证书和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申请人与聘用企业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或申请人所在企业出具的劳动、人事、工资关系证明;

(四)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申请人在聘用企业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凭证及帐户清册复印件(退休人员仅需提供退休证明复印件);

(五)逾期申请初始注册的,应当提供达到继续教育要求证明材料复印件。申报材料由申请表和

(二)、

(三)、

(四)、

(五)部分合订后的材料附件组成

聘用企业将《企业二级建造师初始注册申请汇总表》(附表1-2)和申请人的申请表、材料附件报市、州建设主管部门。其中,申请建筑、市政、矿业、机电专业注册的,应当提交申请表一式二份和材料附件一式一份;申请公路和水利水电专业注册的,应当提交申请表一式三份和材料附件一式二份;申请公路和水利水电专业增项注册的,每增加一个专业应当增加申请表一式一份和材料附件一式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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