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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被征地农民补偿标准

省人民政府关于被征地农民参加

基本养老保险的指导意见

鄂政发〔2014〕53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做好我省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城镇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和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和政策规定,按照统筹推进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总体要求,建立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偿机制,进一步完善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政策,确保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有改善、长远生计有保障。

二、保障范围和对象

本意见的保障范围和对象,是指符合以下五项条件的被征地农民。

(一)承包地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征收;

(二)被征地时持有《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

(三)被征地时户口在征地所在地;

(四)被征地后家庭人均耕地面积不足0.3亩(含0.3亩);

(五)年满16周岁

三、补偿标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为被征地农民给予一次性养老保险补偿,其补1偿标准按不低于被征地时所在市、州上年度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的3倍确定。

对被征地时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的人员,按照一次性养老保险补偿标准给予全额补偿;对被征地时60周岁以下(59周岁至16周岁)的人员,年龄每降低1岁,补偿标准按全额补偿的1%递减。

四、参加办法

(一)为本意见实施后新产生的被征地农民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的一次性养老保险补偿资金全部划入其个人账户

(二)被征地时男16周岁至59周岁、女16周岁至54周岁人员,根据国家现行政策,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均应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其中,被征地后在用人单位就业的,应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三)被征地时男60周岁、女55周岁及以上的未参保人员,统一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四)被征地时已年满60周岁的人员,在享受原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基础上,再根据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偿资金,加发个人账户养老金,其计发月数,按被征地时的实际年龄确定

五、补偿资金的预存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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