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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京中央国家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中纳入新工资标准的物价、福利性补贴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浙江省人事厅关于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后岗位变动等人员工资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

浙人发〔2008〕80号

浙江省人事厅关于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后岗位变动等人员工资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各市、县(市、区)人事局(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省直各单位:

为确保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后新工资制度的顺利运行,根据国家关于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对2006年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后岗位变动、交流调动等人员工资待遇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简称工作人员,下同)在单位内部岗位变动后,从变动的次月起执行新聘岗位的工资标准。岗位工资按新聘岗位确定,薪级工资按以下办法确定:

工作人员在同一岗位系列内变动岗位等级,由较低等级的岗位聘用到较高等级的岗位,原薪级工资低于新聘岗位起点薪级工资的,执行新聘岗位起点薪级工资,第二年不再正常增加薪级工资;原薪级工资达到新聘岗位起点薪级工资的,薪级工资不变。由较高等级的岗位聘用到较低等级的岗位,薪级工资不变,不影响正常晋升薪级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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