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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安区教育局接待工作制度

为规范我局业务接待用车及用餐的管理,明确各职能部门的接待范围,杜绝铺张浪费,特制定如下管理规定:

一、接待用车的管理

1.各科室接待相关的业务单位,能自行解决交通问题的,由各科室自主安排科室使用的车辆完成接待任务;科室不能安排的,由科室负责人向后勤服务中心申请,经批准后由中心负责落实

2.由局机关接待的上级领导的车辆安排,直接由后勤服务中心安排司机及车辆进行接待

二、接待用餐的管理

(一)局机关对外接待用餐由分管局领导批准由后勤服务中心负责安排

(二)各科室因公用餐必须经过请示分管局领导,并按照分管局领导批准的用餐标准,由后勤服务中心协助办理

(三)用餐标准

1.三类标准。每人每餐50元以下。

2.二类标准。每人每餐50元至100元。

3.一类标准。每人每餐100-200元。

(四)公务用餐原则上在指定用餐点进行

宝安区教育局督查工作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加强执行力建设,确保上级和本级机关重要决定、决策和全局性重要工作更好地贯彻落实,根据市、区关于督查督办工作的有关规定,结合教育系统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未完,全文共1540字,当前显示471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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