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相关规定最终版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
1目的
为认真贯彻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方便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职工就医,确保医疗保险制度工作顺利开展,特制订本管理规定。2适用范围
本管理规定适用于公司所有正式在册员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管理工作。
3职责
公司组织人事部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归口管理部门。4管理规定
4.1办理住院和住院费用结算
4.1.1公司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员工可在二十二所定点医疗机构内自行选择住院就医(附表一),如在该二十二所定点医疗机构之外就医要提前到社保中心办理异地居住登记手续。
4.1.2公司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员工住院时,凭社会保障卡、身份证、病历、医院开具的住院证直接在定点医院刷卡登记,统筹基金支付部分由医院记帐,个人自负部分(包括起付标准和各段自付部分)由参保人现金支付。
4.1.3每年4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为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年度。跨年度住院的,按出院日的医保年度计算医疗费用;在年末时,参保病人可视本人医疗费用支出的实际情况,选择跨年度住院费用结算方法。
4.1.4定点医院若出现通信故障使社会保障卡不能使用时,医疗费用
由参保人现金垫付后,凭社会保障卡、身份证、病历、医院开具通信故障证明、原始发票及费用明细清单到社保中心申请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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