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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

浙江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实施意见(试行)的

通知

浙建建〔1999〕190号各市建委(建设局),丽水地区计委,杭州、绍兴市建管局,省建工集团,省级有关厅、局:

国家强制性行业标准《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自今年5月1日起施行以来,全省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广大建筑企事业单位认真积极地组织贯标工作,取得了较好的效果。6月份建设部组织的全国建筑安全大检查中,对我省的贯标工作和施工现场安全生产与文明施工管理工作给予充分肯定。为进一步推动全省建筑施工现场贯标工作,提高现场安全生产与文明施工管理水平,预防事故发生,在充分征求各市(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意见的基础上,结合全省建设工程实际,制定了《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实施意见(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并就认真做好贯彻《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及其实施意见工作提出以下要求:

1、我厅将于2000年1月上旬举办贯标学习班,要求各市(地)、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建筑安全管理部门以及省级专业厅、局分管安全工作的同志参加,学习通知另发

2、为尽快推进贯彻《标准》及实施意见的进程,要求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建筑企事业单位从事安全管理的同志和每个施工现场均有一份实施意见。同时考虑实施意见内容较多,我厅已委托省建筑业协会统一印制,请各市(地)、各有关单位将所需数量在2000年1月10日前上报我厅建筑业处。

3、各地、各单位在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函告我厅建筑业处。附:《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实施意见(试行)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十七日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实施意见(试行)

一、总则

1、为了认真贯彻建设部发布的国家强制性行业标准《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提高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的管理水平,预防事故的发生,实现安全工作的标准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全省建设工程实际,特制定全省贯彻《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

2、本实施意见作为《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配套使用。全省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各建筑施工企业在指导、检查和评价建筑施工安全工作时,必须结合本实施意见执行。

3、根据《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要求,各地应积极推广使用合格的密目式安全网、三相五线制和型钢式井字架、挑架,逐步淘汰毛竹外脚手架、钢管扣件式井字架、钢管扣件式挑架。特别是市区主要道路的临街工程、成片开发住宅区、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的工程,各地应采取具体措施,率先推行。从2000年1月10日起,凡新开工工地使用钢管扣件式井字架或钢管扣件式挑架或毛竹外脚手架或外架外侧未张挂合格的密目式安全网的,一律不得申报省文明标化工地。

4、本实施意见与国家现行法律、法规、标准、规定相抵触的,按国家现行的规定执行

5、本实施意见由省建设厅建筑业处负责解释

6、本实施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二、安全管理

(一)安全生产责任制

1、企业和项目部必须建立健全各级、各职能部门及各类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装订成册,其中项目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还应挂墙

2、总分包单位之间、企业和项目部均应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工程各项经济承包合同中必须有明确的安全生产指标,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中必须有明确的安全生产指标、有针对性的安全保证措施、双方责任及奖惩办法。

3、施工现场各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齐全,装订成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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