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海关分类通关改革介绍-海关总署
海关总署令第17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分类管理办法》)
2008-02-01
【法规类型】
海关规章
【文
号】
海关总署令第170号【发布日期】
2008-1-30【效
力】
[有效]【效力说明】
【内容类别】
企业管理类【发文机关】
海关总署【生效日期】
2008-4-1
海关总署第170号令
2008-02-01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分类管理办法》已于2008年1月4日经海关总署署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1999年3月31日海关总署令第71号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企业实施分类管理办法》、2001年7月20日海关总署、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第86号公布的《关于大型高新技术企业适用便捷通关措施的审批规定》同时废止。
牟新生
二○○八年一月三十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分类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鼓励企业守法自律,提高海关管理效能,保障进出口贸易的安全与便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海关注册登记的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企业的分类管理,适用本办法。
其他企业的分类管理,由海关总署另行规定。
第三条海关根据企业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海关规章、相关廉政规定和经营管理状况,以及海关监管、统计记录等,设置aa、a、b、c、d五个管理类别,对有关企业进行评估、分类,并对企业的管理类别予以公开。
第四条海关总署按照守法便利原则,对适用不同管理类别的企业,制订相应的差别管理措施,其中aa类和a类企业适用相应的通关便利措施,b类企业适用常规管理措施,c类和d类企业适用严密监管措施。
全国海关实行统一的企业分类标准、程序和管理措施。
海关与企业应当加强合作,开展经常性信息交流和业务联系。
第五条海关总署对企业分类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直属海关负责审定、调整本关区企业适用的管理类别。
第二章管理类别的设定
第一节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
第六条aa类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适用a类管理1年以上;
(二)上一年度进出口总值3000万美元(中西部1000万美元)以上;
(三)经海关验证稽查,符合海关管理、企业经营管理和贸易安全的要求;
(四)每年报送《经营管理状况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一年度审计报告;每半年报送《进出口业务情况表》。
第七条a类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适用b类管理1年以上;
(二)连续1年无走私罪、走私行为、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三)连续1年未因进出口侵犯知识产权货物而被海关行政处罚;
(四)连续1年无拖欠应纳税款、应缴罚没款项情事;
(五)上一年度进出口总值50万美元以上;
(六)上一年度进出口报关差错率3%以下;
(七)会计制度完善,业务记录真实、完整;
(八)主动配合海关管理,及时办理各项海关手续,向海关提供的单据、证件真实、齐全、有效;
(九)每年报送《经营管理状况报告》;
(十)按照规定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的换证手续和相关变更手续;
(十一)在商务、人民银行、工商、税务、质检、外汇、监察等行政管理部门和机构无不良记录。
第八条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适用c类管理:
(一)有走私行为的;
(二)1年内有3次以上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或者1年内因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被处罚款累计总额人民币50万元以上的;
(三)1年内有2次因进出口侵犯知识产权货物而被海关行政处罚的;
(四)拖欠应纳税款、应缴罚没款项人民币50万元以下的。
第九条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适用d类管理:
(一)有走私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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