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1
研究建立跨行政区域法院检察院
南都讯日前,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政法委书记孟建柱撰文谈深化司法体制改革,该文昨日在《人民日报》发表,也被新近出版的《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学习辅导百问》一书收录。文中,孟建柱直陈司法办案受地方保护主义干扰等几大问题,并逐一开出“处方”,阐释改革之策。他还首次公开回应称,考虑到我国基本国情,目前将地方司法机关人财物完全由中央统一管理、完成“司法垂直管理”尚有一定困难;要先将省以下地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人财物由省一级统一管理,逐步改革司法管理体制。
焦点解读
1推动省以下两院人财物由省统管
【问题】
司法办案易受地方干扰。目前,地方各级法院检察院的财物由地方承担,而按照《宪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简称“两院组织法”)规定,两院院长也由同级人大任命。孟建柱在文中直言,近年来,社会上反映比较多的司法机关的人财物受制于地方,司法活动易受地方保护主义的干扰,影响法制统一,损害司法权威。
【改革策】
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特别提到“确保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
孟建柱在文中指出,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包括推动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探索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两项内容,并指出,“我国是单一制国家,司法职权是中央事权,考虑到我国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将司法机关的人财物完全由中央统一管理,尚有一定困难”。孟建柱指出,本着循序渐进的原则,逐步改革司法管理体制,先将省以下地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人财物由省一级统一管理,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经费由省级财政统筹,中央财政保障部分经费。
在司法管辖制度方面,孟建柱指出,按行政区划设立的司法机关在管辖所属行政区划内案件时,易受地方保护主义干扰。而中国地区间发展不平衡,各地司法机关承担业务量有较大差距,一些地方司法资源出现闲置。应从现行宪法框架内着手,探索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通过提级管辖、集中管辖,审理行政案件或者跨地区民商事、环境保护案件;可研究建立跨行政区域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2建立有别于公务员的法官检察官管理制度
【问题】
司法人员现有培养模式不利于保证办案质量。目前,中国司法人员的招录、遴选、培养、任用等方面,实行与普通公务员相同的模式。孟建柱也指出,我国80%的案件在基层,80%的司法人员也在基层,加之司法队伍人数较多,导致基层司法机关人多职数少,基层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职级低、待遇差、发展空间有限,不利于提升专业素质,不利于保证办案质量。
【改革策】
对于司法人员招录和培养,孟建柱提出几点改革措施:
孟建柱认为,应突出法官、检察官的办案主体地位,健全有别于普通公务员的法官、检察官专业职务(或技术职称)序列,完善执法勤务机构警员和警务技术职务序列,健全书记员、专业技术人员等司法辅助人员的管理制度,制定司法辅助人员的职数比例等配套措施,提升司法队伍职业化水平。
在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选任招录制度方面,孟建柱指出,应建立初任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统一招录、集中培训、基层任职、有序流动、逐级遴选的机制;建立预备法官和检察官训练制度,将完成预备法官、检察官职业训练并考核合格作为法官、检察官的法定任职条件。建立选拔律师、法律学者等专业法律人才担任法官、检察官的制度机制。实行法官、检察官逐级遴选制度。同时,改革人民警察招录培养制度,加大警察院校毕业生入警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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