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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1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

(规划行政许可)

既然开始施工了就是有规划许可证的。

发表时间:2008-1-313:42:00阅读次数:40

4(2005)温行初字第91号

原告温岭市超灞美发用品用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岭市太平街道东湖工业区。法定代理人陈世荣,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陈兴福,男,1938年2月20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住温岭市太平街道小街62号。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袁裕来,浙江之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温岭市建设规划局,住所地温岭市太平街道人民东路2号。

法定代表人陈韶宏,局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毛楚铭,浙江环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温岭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温岭市太平街道人民东路2号。法定代理人陈韶宏,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蔡君清,该公司干部。

原告温岭市超灞美发用品用具有限公司诉被告温岭市建设规划局为规划行政许可一案,原告于200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月2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5年10月26日、11月10日两次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温岭市超灞美发用品用具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兴福、袁裕来,被告温岭市建设规划局的委托代理人毛楚铭,第三人温岭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蔡君清到庭参加诉讼。在审理过程中,本院于2005年12月15日作出(2005)温行初字第91号行政裁定书,裁定本案中止诉讼。2007年12月13日,本院决定对本案恢复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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