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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县政府性债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为加强我县政府性债务管理,规范借、用、管、还行为,防范化解财政金融风险,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下面就是小编带来的,有兴趣的可以看一看。

第一条为加强我县政府性债务管理,规范借、用、管、还行为,防范化解财政金融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

(国发〔2014〕43号)《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司法部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行为的通知》(财预〔2017〕50号)《财政部关于坚决制止地方以政府购买服务名义违法违规融资的通知》(财预〔2017〕87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深化政府性债务管理体制改革等3个实施方案的通知》(云政发〔2014〕73号)《云南省政府性债务管理办法》等规定和上级相关会议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直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的政府性债务借、用、管、还适用本办法,外债转贷债务管理具体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性债务包括政府债务和或有债务。

(一)政府债务是指政府及其部门为公益性事业发展举借,需政府通过财政资金偿还的债务。包括:纳入政府债务管理的非政府债券形式的存量债务;通过发行地方政府债券形成的债务;《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后在国务院批准的政府债务限额内举借并以财政资金偿还的外债转贷债务。

(二)或有债务是存量债务中政府负有担保责任和可能承担一定救助责任的债务,以及新发生的政府依法担保的外债转贷债务

存量债务是指经清理甄别并报国务院批准锁定的地方政府性债务。

第四条政府性债务的借、用、管、还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依法举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的要求,建立规范的政府举债融资机制,坚决制止违法违规融资担保和变相举债行为。

(二)控制总量。对政府性债务进行总量控制,严控增量,化解存量,杜绝各种隐性债务增加,牢牢守住不发生区域性和系统性风险的底线。

(三)加强监管。建立跨部门联合监管机制,充分发挥财政、审计及其他主管部门等各种形式的监督管理作用,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四)强化问责。坚持谁举借、谁偿还,谁审批、谁负责,终身问责,倒查责任。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五条政府性债务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县人民政府是全县政府性债务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政府性债务管理工作。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内政府性债务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第六条建立政府性债务管理协调机制。县人民政府成

立***县政府性债务管理委员会,委员会成员由县级有关部门组成,主要职责是:

(一)债务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

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州党委、政府和县委、县政府有关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重要决策部署;全面组织、指导、协调全县政府性债务管理工作;建立健全规范的政府举债融资、规模控制、政府性债务化解、风险评估预警及应急处置机制;建立健全政府性债务和财政未来支出责任监管机制;研究重大政府性债务管理事项(凡是涉及重大举债事项,以及县直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新举借债务,须报请债务管理委员会研究)。

债务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在县财政局,负责***县政府性债务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二)债务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主要职责

承担债务管理委员会日常工作;负责地方政府性债务的统一管理、牵头协调工作;对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进行日常监控和定期报告,及时通报评估和预警结果,组织提出债务风险应急措施预案;负责组织、协调各成员单位及有关部门共同开展政府性债务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完成债务管理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债务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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