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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阳市住房困难群体和农民进城购房补贴资金发放实施细则

成都市房产管理局成都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个人购房财政补贴资金发放与管理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成房发【2008】

84号

根据《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业恢复发展扶持居民安居置业的意见》(成办发[2008]50号)文件(以下简称《意见》)精神,特制定个人购房财政补贴资金发放与管理的实施方案。

一、购房财政补贴资金的发放

(一)凡在《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业恢复发展扶持居民安居置业的意见》(成办发[2008]50号)文件下发后,即2008年6月15日起至2009年12月31日止,在我市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区(含高新区)范围内购房的市内外购房者,所购房屋符合《意见》要求的给予相应的购房财政补贴

购买同一房屋既符合本《意见》又符合《中共成都市委、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向城镇居民转变的意见》(成委发[2008]12号)文件所规定的补助政策的购房者只能享受一种补助政策。

《意见》中所指购房包括购买普通商品住房、其他商品房、已办房屋所有权证的存量住房和商品住房。

普通商品住房是指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的新建商品住房,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含1.0);单套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下(含144平方米);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公布的同一范围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4倍以下。

其他商品房是指除普通商品住房以外的新建商品房。

已办房屋所有权证的存量住房是指有房屋所有权证再次交易的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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