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解决部分个人自建房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遗留问题的补充意见
切实解决了部分群众不动产登记过程中遇到的一些问题,保障了群众合法权益,但随着办理人数的增多,县直有关部门在补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房屋结构鉴定、违规处罚等环节遇到多种不同的情况,群众反响较大。下面是小编带来的。
**县人民政府《关于解决部分个人自建房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遗留问题的处理办法》(泰政综〔2017〕118号,以下简称《办法》)实施以来,切实解决了部分群众不动产登记过程中遇到的一些问题,保障了群众合法权益,但随着办理人数的增多,县直有关部门在补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房屋结构鉴定、违规处罚等环节遇到多种不同的情况,群众反响较大。为进一步解决新问题,减轻群众负担,简化办理手续,切实保障群众合法利益,在出台《办法》基础上进一步完善提升,解决实际难题,特制定以下补充意见。
一、关于补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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