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深圳市宝安区学校招生管理规定》的通 知
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涉案财物管理暂行规定
发布时间:2011-04-01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分局涉案财物管理工作,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提高依法办案水平,保障办案工作顺利进行,根据公安部《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规定》(公法[2006]13号)的管理要求,以及深纪发[2001]14号、深宝纪发[2001]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分局的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涉案财物,是指公安机关在办理行政和刑事案件过程中依法以扣押、调取、抽样取证、追缴等方式提取并由公安机关暂时保管的与案件有关的财物。
第三条、涉案财物管理工作实行办案与保管相分离、来源去向明晰、依法及时处理的原则。
第四条、各执法单位管理涉案财物,必须严格依法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载留、坐支、私分、挪用、调换、损毁、贪污或者擅自处理涉案财物。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涉案财物,应当严格保密。
第五条、各单位必须完善涉案财物管理制度,建立涉案财物保管室,指定专人负责管理涉案财物的接收、保管、移交等工作,不得由办案人员自行保管涉案财物;同时必须填列《深圳市公安局暂扣财物清单》(见附件一),一式四份,经双方签字后,一份交涉案单位或当事人,一份随档,一份交行政科备案,一份留单位涉案财物保管员;清单中须注明涉案财物的名称、单位、规格、数量、金额以及有关特征,并建立专门的台账,对本单位保管的所有涉案财物编号登记在册,必要时应拍照或录像存档,严格出入库手续。
第六条、涉案财物保管室必须符合防火、防盗、防潮等安全要求;并建立建全的内部涉案财物移交、验收、登记、保管、定期结算、清仓等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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