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高等学校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奖励在xxxxxxxxxx(以下简称公司)科学技术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部门和个人,充分调动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推动科技兴企战略的实施,体现“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劳动、尊重创造”的精神,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吉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学技术奖励,每年评审、授奖一次。奖励范围包括以科研项目、科技成果、学术论文、学术著作、专利、省市级科技进步奖的奖励。
第三条公司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贯彻科学、客观、公正的原则,不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干涉。
科学技术奖励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鼓励自主创新,注重科学技术水平和经济、社会效益的原则。
第四条公司综合办公室负责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管理工作。
公司设立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组成评审委员会和专业评审组,按照本办法及其它相关规定开展成果评审工作。
第二章奖励办法
第五条科研立项及成果奖励标准:
一、科研立项奖励
(一)获国家级科研基金立项,如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863计划基金、国家支撑计划基金等:按申请获得的基金资助额度的20%奖励给项目负责人。
(二)获省级立项:按申请获得的基金资助额度的15%奖励1
给项目负责人。
(三)获市级立项。按申请获得的基金资助额度的10%奖励给项目负责人。
二、科技成果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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