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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高等学校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金华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浙江省金华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金华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通知

金政发〔2011〕6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金华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金华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六月七日

金华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第一条为了鼓励科学技术创新,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社会经济发展,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和《浙江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人民政府设立市科学技术奖,奖励在本市科学技术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

第三条市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和授奖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四条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主管本市科学技术奖励工作。

第五条市科学技术奖设重大贡献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和科技合作奖。重大贡献奖每两年评审一次,每次授奖不超过2名;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每年评审一次,奖励科学技术成果每年不超过60项,其中一等奖不超过5项,二等奖不超过15项;科技合作奖每年评审一次,每次授奖不超过5个。

第六条市科学技术奖重大贡献奖授予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个人:

(一)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大突破或者在科学技术发展中有重大成就的;

(二)在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技术产业化中,创造巨大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第七条市科学技术奖

一、

二、三等奖授予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组织和个人:

(一)在基础研究或应用研究活动中做出重要贡献,经过实践检验,创造显著社会效益的;

(二)在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等方面有重大技术发明,并创造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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