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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高等学校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山东中医药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科技成果类)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调动我省中医药行业各级专业技术人员从事中医、中药、中西医结合科学技术研究、科技成果转化、科技成果推广应用的积极性,推动中医药科学技术的创新与发展,依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实施细则》和《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山东中医药学会设立山东中医药科学技术奖,此奖授予在中医药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开发研究中取得优秀成果的集体和个人。

第三条山东中医药科学技术奖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鼓励自主创新,注重科学技术水平和经济与社会效益。

第四条山东中医药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和授奖,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二章奖励

第五条山东中医药科学技术奖属于社会力量设奖,每年设奖励项目不超过100项,共分

一、

二、三等奖3个等级,每年评审、奖励1次

1第六条山东中医药科学技术奖的奖励范围是中医药基础、应用基础研究、应用研究中取得的新观点、新学说、新理论及中医药应用、开发研究中取得的新方法、新方案、新产品、新技术、新材料等成果。

(一)发现和提出本学科领域新规律、新学说、新理论等研究成果;

(二)中医药的基础理论实质和客观规律研究成果;

(三)中医证候、诊法、治疗、中药防治疾病的机制和原理研究成果;

(四)医史文献研究成果、软科学研究成果、标准及信息研究成果;

(五)中医、中西医结合临床各科防治疾病的研究成果;

(六)中药资源种植、保护、开发利用、药材、饮片、制剂工艺、新药、新辅料等研究成果;

(七)推广、应用开发已有的中医药成果的研究成果;

(八)引进吸收、改进、开发国外先进技术的研究成果;中药企业技术改造中采用新技术的研究成果

第七条山东中医药学会对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单位和主要完成人授予荣誉证书,颁发奖金。

第八条山东省中医管理局从获得山东中医药科学技术奖的项目中优先推荐山东省科学技术奖,山东中医药学会从获得山东中医药科学技术奖中推荐中华中医药学会科学技术奖。

第三章评审组织

第九条山东中医药学会聘请有关管理和技术专家成立山东中医药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以下简称奖励委员会)。奖励委员会为山东中医药科学技术奖的权力机构,负责奖励工作,对涉及本奖励的所有事宜有最终审核、裁决权力。主任委员由山东中医药学会会长担任,副主任委员、委员由有关管理专家及技术专家组成。奖励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聘请有关专家组成山东中医药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

(二)审定山东中医药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果;

(三)为完善山东中医药科学技术奖励工作提供政策性意见和建议;

(四)研究、解决山东中医药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中出现的其他重大问题

第十条山东中医药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为山东中医药科学技术奖的评审组织,由奖励委员会在每年评奖前聘请有关专家组成,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本年度山东中医药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

(二)向奖励委员会报告评审结果;

(三)对山东中医药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中出现的有关问题进行处理;

(四)对完善本奖励工作提供咨询意见

3第十一条奖励委员会下设山东中医药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奖励办公室),奖励办公室设在山东中医药学会办公室,为山东中医药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和评审委员会的办事机构,主要负责组织、整理、处理推荐材料,联络沟通委员,确定安排评审形式、时间、地点等日常工作,并按年度向奖励委员会汇报工作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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