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估价机构管理暂行规定
【业务分类】
:土地
【发文文号】
:
【颁布部门】
:国家土地管理局
【颁布日期】
:1993-2-13
【施行日期】
:1993-2-13
【时效性】
:
【正
文】
:
(1993年2月13日国家土地管理局发布)第一条为加强土地估价机构的管理,保证土地估价成果的科学性、公正性、权威性,促进土地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当前土地估价工作的需要及国家有关政策的规定,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土地估价机构资格实行分级制,a级土地估价机构,可在全国范围内从事土地估价工作。b级土地估价机构,只能在估价机构所在地的县级行政区域内从事土地估价工作。
第三条国家对土地估价机构实行资格认证制度,土地估价机构资格认证分别由国家土地管理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国土)管理部门批准,a级土地估价机构的资格由国家土地管理局批准,b级土地估价机构的资格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国土)管理部门批准。
第四条土地估价机构申请土地估价资格证书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2、具有土地估价专业人员,其中取得土地估价师资格的人数不得少于2人、并且不少于总人数的25%。有土地估价师资格和具有自己主持的土地估价实例的高、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50%;
3、具有一定比例的建筑、经济、会计及管理等专业的技术人员;
4、具有一定的土地估价工作经验。
除土地估价专业人员外,土地估价机构可以聘请兼职人员。
第五条申请a级土地估价资格的机构,应具备第四条规定的条件和下列补充条件:
1、有五人以上获得土地估价师资格;
2、从事土地估价工作三年以上。
(未完,全文共2040字,当前显示658字)
(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