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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明确安全生产职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天津市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市政府第24号令),本着属地监管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就进一步明确和规范区、镇两级人民政府和区政府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提出如下意见:
一、区人民政府安全生产责任
1.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充分发挥安全生产委员会综合协调管理职能,定期分析、部署、督促和检查安全事故的防范工作,对全区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及时协调、解决。
2.加强区、镇两级安全生产监管机构、责任体系、规章制度建设,支持、监督本级政府有关部门履行安全生产责任;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加强安全生产社会宣传,指导监督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
3.负责行政区域内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组织开展安全检查,督促整改事故隐患。
4.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与经济社会发展工作同时安排、同时部署、同时考核、同时总结;加大公共安全设施、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和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等安全生产投入,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5.建立应急救援响应机制,制定和完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和响应事故应急救援,负责或者配合做好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6.依法关闭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
二、镇级人民政府和长青办事处安全生产责任
1.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严格履行属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执行上级政府交办事项,指导、监督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
2.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工作人员,保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正常经费支出;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层层签订责任状,逐级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各项制度,抓好督促落实。
3.组织开展安全检查,督促整改事故隐患,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和可能导致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的紧急情况时,及时上报区政府或区政府相关部门。
4.完善应急救援机制,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应急救援演练,负责或者配合做好事故善后处理工作。
5.指导、督促村委会、居委会(社区)安全工作,积极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普及安全知识。
三、区政府各有关部门安全生产责任
(一)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区安委会办公室)
1.对安全生产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指导、督促、协调和检查各镇级人民政府和区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具体组织实施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工作。
2.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规、规章、规程和政策文件,制定安全生产发展规划,定期分析和预测安全生产形势,发布安全生产信息,研究提出安全生产的重要政策和措施建议,研究、协调和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
3.对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实施专项监督管理,综合指导工矿商贸行业或领域安全生产工作,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贯彻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依法查处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提请区政府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
4.组织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和综合检查督查,组织、协调政府有关部门开展联合检查和督查,依法监督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危险源监控和隐患治理措施,对重大事故隐患实施挂牌督办落实整改。
5.组织、指导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社会宣传活动,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工作,依法组织开展高危行业和岗位的培训。
6.对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实施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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