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文高手,超级方便的公文写作神器! 立即了解


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劳动人事部关于国家行政机关中部分行政

【发布单位】

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劳动人事部【发布文号】

劳人薪(1985)46号【发布日期】

1985-09-27【生效日期】

1985-09-27【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国家法律法规【文件来源】

中国法院网

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劳动人事部关于国家

体委运动员、教练员工资制度改革问题的通知

(劳人薪(1985)46号1985年9月27日)

国家体委制定的《运动员、教练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和《关于实施〈运动员、教练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经我们研究,提出修改意见,已报请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现将修改后的文件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附件一:运动员、教练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

运动员、教练员的工资制度是一九五六年制定的。一九六三年修订了运动员工资标准,一九七五年、一九七八年两次提高运动员的定级工资。一九八一年重新制定了运动员、教练员的工资标准,减少等级、加大级差、扩大升级面等,使运动员、教练员的工资水平有所提高,调动了广大运动员、教练员的积极性,促进了运动技术水平的提高,但没有从工资制度方面进行根本改革。运动员、教练员的现行工资制度体现运动队伍特点不够,仍然存在平均主义现象,不适应体育事业的发展和运动队伍的建设,需要改革。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问题的通知》的精神,针对现行工资制度的弊端,结合运动队伍的特点拟定运动员、教练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

一、改革的原则

(一)贯彻按劳分配的原则,适当体现多劳多得、少劳少得;体现奖勤罚懒、奖优罚劣;体现技术高低、成绩好坏、贡献大小的差别

(二)把运动员的体育津贴和教练员的工资同运动技术水平、竞赛成绩紧密联系起来,有利于促进训练和竞赛水平的提高;有利于运动员、教练员能进能出、能上能下以及人才的合理流动

(三)根据运动队伍的以下特点,确定运动员的体育津贴和教练员的工资

1.运动员入队年龄小、运龄短、技术要求高、劳动强度大、伤残多;最好年华从事体育专门训练,失去了求学机会

2.教练员的工作既是复杂的脑力劳动又是艰苦的体力劳动,加上常年外出训练比赛,负担重

3.运动员不是终身职业,退役后要从事新的工作,教练工作也受到年龄限制

4.国际交往多,对抗性强,竞争激烈,影响大

二、运动员工资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

根据运动员的特点,实行体育津贴制。体育津贴制分为临时体育津贴和体育津贴。

(一)临时体育津贴。试训的运动员,不分年龄大小、文化程度,一律每月发给50元(现行六类工资区)的临时体育津贴费(包括自交伙食费和房租水电费等在内)。

(二)体育津贴。已办理正式入队手续的运动员,根据其政治表现、技术水平和运动成绩评定体育津贴。

体育津贴等级分为:

特等:世界冠军、破世界纪录者;

一等:世界比赛获奖名次者;

二等:亚洲亚军、全国冠军,破亚洲纪录或全国纪录者;

三等:亚洲比赛和全国比赛获奖名次者;

四等。省、自治区、直辖市运动水平达到者。

新拟运动员体育津贴标准见附表一。

(三)运动员退役时发给一次性的退役费

三、教练员工资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

(一)教练员实行以职务工资为主要内容的结构工资制。按照工资的不同职能,分为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工龄津贴、奖励工资四个组成部分。

1.基础工资。现行六类工资区定为40元。

2.职务工资。根据教练员的责任大小和训练水平确定其专业技术职务。教练员专业技术职务条例,另下达。新拟教练员的基础工资、职务工资标准见附表

二、

三、

四、五


(未完,全文共7748字,当前显示1443字)

(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


温馨提示

此文章为6点公文网原创,稍加修改便可使用。只有正式会员才能完整阅读,请理解!

会员不仅可以阅读完整文章,而且可以下载WORD版文件

已经注册:立即登录>>

尚未注册:立即注册>>

6点公文网 ,让我们一起6点下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