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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劳动人事部关于国家行政机关中部分行政

【发布单位】

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劳动人事部【发布文号】

劳人薪(1985)47号【发布日期】

1985-10-09【生效日期】

1985-07-01【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国家法律法规【文件来源】

中国法院网

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劳动人事部关于文化部所属

文化艺术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问题的通知

(劳人薪(1985)47号1985年10月9日)

文化部制定的《文化部所属文化艺术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经我们研究提出意见,已经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现将文件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依据本方案的规定,制定适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的文化艺术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贯彻执行,并抄报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和文化部备案。

附件:文化部所属文化艺术事业单位工作

人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为了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下达的《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劳动人事部《关于实施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结合文化艺术事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文化部所属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如下:

一、改革的实施范围

这次工资改革,限于下列所属单位的正式工作人员:

1.艺术表演团体,艺术理论研究和创作机构,以及其他艺术事业单位;

2.图书馆、博物馆(院)和其他文物事业单位;

3.出版社、新华书店总店、中国印刷公司和其他出版事业单位;

4.对外文化交流和对外宣传事业单位;

5.文化艺术高等院校和中等专业学校,以及文化管理干部学院;

6.文化艺术科学技术研究机构;

7.文化部代管的学会、协会

二、改革的主要内容

(一)文化艺术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分别实行以职务(艺术等级、岗位)工资为主要内容的结构工资制。结构工资由基础工资、职务(艺术等级、岗位)工资、工龄津贴和奖励工资四个部分组成,其中基础工资、工龄津贴和奖励工资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

(二)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和行政人员的职务名称系列和工资标准;

1.文艺工作人员一律根据艺术等级确定职务工资标准,艺术等级为四级制,评定艺术等级的主要依据是本人艺术水平的高低和贡献大小。文艺工作人员的艺术等级工资标准表见附表一。

2.图书馆、博物馆的专业人员,按研究馆员、副研究馆员、馆员、助理馆员、管理员的职务分列,其工资标准表见附表二

3.出版社的编辑、出版人员,分别按编审、副编审、编辑、助理编辑,技术编辑、助理技术编辑、技术设计员,一级校对、二级校对、三级校对的职务分列,其工资标准表见附表三

上述专业人员的专业职务条例及有关规定,另行制定下达。

4.翻译人员的职务名称系列和工资标准,按外交部的有关规定执行。但是,对外书刊出版单位中从事编辑工作的翻译人员,可执行编辑职务名称系列和工资标准。

5.对外宣传单位的记者,按新闻人员的有关规定确定职务名称和工资标准

6.各类院校的教学人员,执行国家教育委员会制定的职务名称系列和工资标准,其中符合享受教龄津贴的教师,可按国家统一规定,同时实行教龄津贴

7.各类文化艺术科学技术研究机构的科研人员(含资料研究人员),按中国科学院和中国社会科学院的有关规定确定职务名称和工资标准

8.文化艺术事业单位中的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其职务名称和工资标准,按国务院批准的有关部门制定的同类人员的规定执行

9.文化部所属的局级事业单位行政人员职务工资标准表见附表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其以下文化艺术事业单位行政人员的职务工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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