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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劳动人事部关于国家行政机关中部分行政

【发布单位】

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劳动人事部【发布文号】

劳人薪(1986)12号【发布日期】

1986-03-18【生效日期】

1986-03-18【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国家法律法规【文件来源】

中国法院网

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劳动人事部关于工程勘察

设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问题的通知

(劳人薪(1986)12号1986年3月18日)

关于《工程勘察设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经与有关部门共同研究,并报经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现发给你们,请按照贯彻执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所属工程勘察设计事业单位,可根据本方案的规定,制定适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的工程勘察设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贯彻执行,并请抄报我们备案。

附:工程勘察设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工程勘察设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下达的《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以下简称《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劳动人事部《关于实施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若干问题的规定》)执行。现结合工程勘察设计事业单位(不包括企业所属的勘察设计单位)的实际情况和特点,提出以下实施方案。

一、工程勘察设计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工程勘察设计技术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以职务工资为主要内容的结构工资制。结构工资制由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工龄津贴和奖励工资四个部分组成。

(一)职务工资

1.职务名称

相当中央机关局级单位:

(1)管理人员职务

院长

副院长、院总工程师

处长、室主任、院副总工程师副处长、副室主任

科长、主任科员

副科长、副主任科员

科员

办事员

(2)技术人员职务

高级工程师

工程师

助理工程师

技术员

相当中央机关处级单位,由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2.职务工资根据本人担任的职务确定,并随工作的变动而变动。勘察设计事业单位管理人员、技术人员的基础工资、职务工资标准表附后(见附表

1、附表2)

3.勘察设计事业单位其他各类专业人员(如翻译、医生、教师等)按照国务院批准的有关部门制定的工资标准执行

(二)基础工资、工龄津贴、奖励工资按国家规定的标准执行

二、工程勘察设计事业单位技术工人和普通工人原则上按照国家机关工人基础工资、岗位工资标准及有关规定执行(基础工资、岗位工资标准见附表3)

三、工程勘察设计事业单位中从事野外勘察工作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工人的工资标准,可根据不同情况区别对待

(一)工资改革前执行的是原地质部野外地质勘探队工资标准的单位,这次工资改革仍可执行国务院批准的地质矿产部制定的野外地质勘探队新的工资标准

(二)一些野外工作条件十分艰苦、无固定后方基地单位,由主管部门提出,经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批准后,可按地质矿产部制定的野外队的工资标准执行

(三)除以上

(一)

(二)条情况外的勘察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工人,均按本实施方案附表

1、

2、3执行

各地所属勘察设计事业单位从事野外勘察工作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工人的工资标准,可比照上述原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四、几项补充规定

(一)勘察设计事业单位管理人员职务按照批准的级别、机构和编制分别设置,其具体比例限额规定如下:

1.相当中央机关局级单位

院长正职1人副职2~3人

总工程师正职1人副职2~4人

处长、室主任正职1人副职职

能处室1人、勘察设计室1~2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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