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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申请适用要关注6大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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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预约定价安排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4号,以下简称64号公告)开始实施。64号公告对预约定价安排相关事项,如申请门槛、预约定价谈签程序、追溯适用期限和申请资料等内容作出调整,对预约定价安排管理将产生重大影响。

什么是预约定价安排。

预约定价安排(apa),是预先解决税务争议、提高税收确定性的有效途径之一,特别是双边或多边预约定价安排,能够预先解决不同税收管辖权之间的税务争议,从而有效避免双重征税。

日本是世界上第一个将预约定价(其称之为事前确认制度)应用于实践的国家。早在1987年,日本就以《传阅通告》的形式将预约定价纳入转让定价立法框架中。自1998年预约定价(apa)安排作为“转让定价调整方法中的其他合理方法”,写入《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规程(试行)》以来,我国的转让定价制度随实践发展日渐完善,有效维护了我国的税收权益。

我国预约定价安排的推进大致可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预约定价制度的正式成立,其标志为2002年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62号)列入预约定价制度,预约定价由转让定价的调整方法上升为一种制度。第二阶段对预约定价具体操作程序作出详细规定,以2004年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预约定价实施规则(试行)》(国税发〔2004〕118号)为标志。2005年起,国家税务总局实施了预约定价监控管理制度,我国的预约定价管理从此步入规范发展的新阶段。第三阶段始于2009年《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国税发〔2009〕2号)的发布。该试行办法进一步明确了我国预约定价安排制度及操作规范,制定了双边预约定价安排的谈签程序及具体规定。这一阶段,实现了与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衔接。

从具体实践来看,我国首例单边预约定价发生在1998年;2005年4月,我国与日本达成首例双边预约定价安排。2005年1月1日~2015年12月31日,我国共签署70个单边apa、43个双边apa,分别占apa总数的62%和38%,目前中国尚未签署多边apa。

12月起预约定价安排管理发生6大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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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受理权限下放

②整合调整预约定价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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