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辽宁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辽宁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公务用车制度
改革后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辽地税发〔2009〕76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09-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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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财政局、地税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取得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245号)精神,根据我省目前公车改革的实际情况,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明确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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