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辽宁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辽宁省残疾、孤老人员、烈属所得减免个人
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2010〕1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10-07-21
现将《辽宁省残疾、孤老人员、烈属所得减免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予以发布,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二○一○年七月二十一日
辽宁省残疾孤老人员烈属所得减免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维护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合法权益,规范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个人所得税减免的审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辽宁省财政厅《关于明确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个人所得税减征幅度及期限的通知》(辽地税发[2009]81号)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享受减征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个体工商户(含个人独资、合伙企业)为本人实际从事生产经营的,均按本办法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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