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政发293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水利建设专项资金征集办法[合集]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水利建设专项资金征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7-1-2416:57:18[类别]:优惠相关产业规定
发文单位:浙江省人民政府
文
号:[93]浙政发293号
颁布日期:1993年12月27日
类
别:营业税
各市、县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水利为社会、社会办水利”的方针,加强水利建设,加快水利基础产业的发展,省政府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征水利建设专项资金。现将征集办法通知如下:
一、征集范围和对象
水利建设专项资金征集范围和征集对象按属地原则确定,即在全省范围内,所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有销售、经营业务收入的单位(含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二、征集渠道和标准
1.城乡国有、集体工交、电力、邮电、铁路、烟草、建筑等生产性企业(含股份制企业和“三资”企业),按销售额或营业额2‰征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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